国务院1月29日就新拆迁条例征求意见,规定强制搬迁应先予以补偿,补偿金不得低于类似房产市场价;禁止断水断电断气等暴力拆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方可进行危房改造;并首次明确了公共利益范围。
虽然有媒体报道称,征求意见稿对“公共利益”做了明确规定,但事实上争议依然很大,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危旧房改造是否应该纳入公共利益范畴。独立学者秋风说,现在的危旧房改造基本上都是商业开发,这一草案显然过多地考虑了地方政府的意见。对于公共利益的确定,他认为草案应该从三个方面着手,首先通过列举哪些属于公共利益用地,另外就是“排除”,明确规定哪些项目不属于公共利益用地,应该禁止征收;最后,应该通过明确的程序保障确实属于公共利益用地。
秋风认为,比如补偿安置协议需要三分之二户数同意,这样的比例显然太低了,所谓公共利益,应该是尽可能最大多数公众认可。新拆迁条例(征求意见稿),里面存在太多政策性概念。
本报记者就此争议电话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他是新拆迁条例参与人之一。他首先认为,新条例明确了公共利益的范畴,有总比没有好。另外,草案中体现的公共利益范畴基本还是可以接受的,在制定草案的过程中,曾有人提出要将政府的规划列入“公共利益”,现在看草案并没有采纳这一点。其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一点也体现了他们法学家的意见。
而对危旧房改造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王利明向本报记者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危旧房改造最开始的初衷确实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至于现实执行出现问题就是另一回事了,他认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纳入公共利益范畴,可以遏制和克服暴力强拆的势头。对于危旧房改造需“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以及补偿方案“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王利明表示,这些都来自上海的经验。
一名长期关注征地问题的学者指出,国外的公益性用地,都清楚得不得了,不能留下有任何可钻的空子。危旧房改造本身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这一行为究竟是不是公共利益,是看征收土地后拿地用来干什么。如果用来建商业机构,则显然不属于公共利益。
北大法学院教授张千帆此前曾发表文章认为,征地拆迁的首要关键即在于公民参与。公共利益和公正补偿固然重要,但是没有公民参与,一切都是白搭。在目前的制度环境下,既不能指望司法独立裁判,守住公平市价的底线;又不能指望人大积极维权、政府消极自律,因而即便法条明确规定也很难保证实践中的征地拆迁确实是为了真正的“公共利益”。一场没有公民参与的改革必然产生一套没有公民参与的方案,但愿,接下来的民意征求程序可以弥补新拆迁条例的种种不足。
本报记者 张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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