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兰芳》被指侵权 宣传人员称陈凯歌尚不知情
严歌苓回应侵权说:祖父回忆录是纸枷锁的来源
新浪娱乐讯 今日,新浪娱乐收到来自中国知名诗人欧阳江河的一封律师函,称正在全国热映的陈凯歌贺岁电影《梅兰芳》中的“纸枷锁”情节疑似侵犯其著作权。欧阳江河认为,《梅兰芳》中的“纸枷锁”情节的内容与其文学作品《纸手铐:一部没有拍摄的电影和它的43个变奏》(该作品已被收入2001年7月由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的《站在虚构这边》一书,作者为欧阳江河)的故事情节内容相比,无论是从实质还是情节内容方面均具有相似之处。
新浪娱乐于第一时间连线欧阳江河先生,他表示,“《梅兰芳》的重要情节“纸枷锁”以及片中其他另有四处情节均涉嫌抄袭自自己的《纸手铐》作品”。虽然“纸枷锁这个情节在150分钟的电影中物理时间上只占5分钟,但整部影片却由此衍生出来,拿掉这个细节影片的精神性就会垮掉。”同时,由于“欧阳江河已经将其对《纸手铐》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给了星艺视界(北京)国际娱乐文化有限公司、怡明时空(北京)国际传媒公司,这两家公司已经请导演准备将其拍摄成电影,并已经对拟拍摄的电影进行了大量的前期投入,而《梅兰芳》的放映,特别是“纸枷锁”做为一个剧中经典情节,无疑对目前享有著作财产权的上述两公司是否继续进行电影拍摄造成了极大的影响”(来自“律师质询函”原文)。因此,欧阳江河表示,“我希望《梅兰芳》剧组能够正视此事,对此做出认真负责的解释。”
新浪娱乐:我们已经接到您发来的律师函,这封律师函是发向《梅兰芳》的编剧严歌苓女士、陈国富先生与张家鲁先生以及中影集团北影制片厂。
欧阳江河:是我委托律师,向他们发出的这封质询函。因为我们认为,《梅兰芳》中《纸枷锁》的情节涉嫌侵犯了我的著作权。
实际上,《纸手铐》是我在1996年为申请德国斯图加特幽居堡基金而作。之后,我萌生了将它发展为一个电影的意图,所以这篇文章的副标题就是“一部没有拍摄的影片和它的43个变奏”。2001年,我将它经由三联出版社正式出版。这也是“纸手铐”第一次正式出现在出版物上。
去年,我已经正式与两家公司签约,并收下电影的版权转让费。而且,我的《纸手铐》已经被改编成了剧本并已经历长期的筹划。
自影片12月4日开始上映后,我就收到很多朋友的电话和短信,他们认为《梅兰芳》的“纸枷锁”是抄袭我的“纸手铐”,但当时我并不当回事。我还以为不过是在某个京剧段落里的道具而已。但,资方的负责人致电我,质疑我重复贩卖《纸手铐》的版权费。我一下就蒙了。我怎么解释都没有用,我只好自己亲自到电影院去看了这部影片。
看过之后,我不得不承认他们抄得实在是非常巧妙。因为纸手铐只存在于现代,如果故事是发生在清朝,因此有了“纸枷锁”。整部电影的设计、影片的精神起点都来自“纸枷锁”。我在各种媒体上搜集到该影片主创们对于这部影片的解读,他们都对“纸枷锁”在影片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反复强调,证明这个情节设置对这部电影来说至关重要。如果我们再拍摄《纸手铐》,公众会以为我们在剽窃《梅兰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