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行政复议,2个月没回音
状告州政府失职 市民赢了
金黔在线讯 今年1月7日,天柱县凤城镇市民杨风竹等4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黔东南州政府递交了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可60天过去了,他们却没有收到任何回音。为此,吴秋香、杨风竹等4人将州政府告上法庭。7月30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州政府在6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
据了解,2004年底,天柱县建设局作出的《关于中心市场水东门开口道路两侧规划房屋与原有建筑物通风、采光及大门定位的请示》获得了天柱县政府办公室的批复。吴秋香、杨风竹等4人认为该批复侵犯了他们的合法利益。2009年1月7日,4人通过邮寄方式向黔东南州政府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但过了2个月,他们没有收到任何回音。3月12日,吴秋香等4人联名将黔东南州政府告上法庭。
原告吴秋香等在诉状中称,被告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60日后,未作出复议决定,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被告州政府答辩称:该府于2009年1月9日收到杨风竹等4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于同年4月7日决定受理。4月8日该府也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罗光友。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于2009年1月7日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于1月9日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后,既未作出立案受理决定,也未答复原告,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原告诉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对于被告提出的辩解,法院认为,复议受理通知书是原告起诉后作出的,且未对原告的申请复议事项作出结论,不能视为被告已完整履行了法定职责。
鉴于上述的认定和理由,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原告要求复议的事项进行复议,履行法定职责。